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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文市〔2009〕11号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:
现就换发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换证范围:各市、县(市、区)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的文艺表演团体,娱乐场所,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单位,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登记备案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、个体演员、个体演出经纪人。
二、换证时间
自2009年3月开始,至2009年6月底结束。
三、换证需提供的材料
1、文化行政部门原核发的许可证正本、副本原件;
2、《营业执照》(复印件);
3、其他相关材料。
四、其他事项
1、换证工作应符合《行政许可法》及文化市场管理相关法规、规章的规定。
2、换证过程中,应与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(OA)的“场所管理”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,尽可能将审批的原始资料扫描后上传系统中。如发现经营场所地址、规模等发生变化的,应依法审核,符合条件的,要求经营场所办理变更手续,予以变更;对不符合发证要求的场所,应依法整改,符合法定要求后再行换证。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换证的场所,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。
3、各地在换证过程中,要进一步准确掌握经营场所的最新情况。换证工作结束后,及时总结换证情况。
请各县(市、区)结合换证工作,开展民营剧团基本情况初步调查,要求剧团在换证的同时填写《民营剧团基本情况调查表》,各县(市、区)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填写《民营剧团汇总表》,与民营剧团名单一并上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各市请于7月10日前将各市换证总结和《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统计汇总表》,各县(市、区)《民营剧团基本情况调查表》、《民营剧团汇总表》、民营剧团名单报省文化厅市场处。
4、对文化经营场所进行换证是一项服务工作,各地应积极热情,主动做好服务,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任何费用。
附件1: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统计汇总表
附件2:民营剧团基本情况调查表
附件3:民营剧团汇总表
二○○九年二月二十五日
主题词:换发 文化 许可证 通知
抄送:各市、县(市、区)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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